淄博一男子多次偷拿路邊花卉被拘,路邊的鮮花你不要“采”
城區道路兩旁鋪滿鮮花盆栽是一道靚麗風景,也是城市文明一面鏡子,應該保護。欣賞鮮花是雅興,愛美之心人皆有。個人業余時間把養花種草作為閑情逸致,既美化生活環境又陶冶情操,值得鼓勵。但淄博張店的一男子陳某,喜歡花卉卻不想自己出力種植或出錢購買,而是當起了偷花賊,一個多月中先后多次盜竊城區沿街商戶門口放置的花卉,最終涉嫌盜竊罪被判刑,結果令人唏噓。
10月13日,由淄博市張店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陳某涉嫌盜竊花卉一案宣判,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陳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陳某自愿認罪認罰,服從判決未上訴。
今年4月19日早上,淄博張店的經營戶王先生像往常一樣來到自家經營的沿街房準備開門營業時,突然發現門口放置的一盆桂花不翼而飛,王先生馬上報警。在報警過程中王先生介紹,這盆桂花是他三年前購買的,比較名貴,當時購買價格是三千元,經過三年多的精心養護和成長,估計現在價格會更高。接警后,派出所民警會同視頻合成作戰中心民警迅速趕到現場調查取證。經過一系列摸排和調取周邊攝像頭監控記錄,辦案民警順藤摸瓜,于4月21日在張店一家飯店內將盜竊花卉的男子陳某抓獲歸案。
經進一步偵查發現,這已經不是陳某第一次盜竊花卉。今年3月中旬的一天早上,陳某騎電動車去菜市場買菜回來時經過一家茶城時,看到茶城內一家經營商戶門口放著一盆造型別致的竹柏盆景,于是動了歪心思,想貪個小便宜。他趁清晨茶城內的商戶都沒開門,周圍無人之際,把盆栽放到了電動車的腳踏板上,“順”回了自己經營的門店里。
據陳某自己交待,初次盜花嘗到甜頭后,他暗中觀察到失主并無報案的跡象,這更助長了陳某的僥幸心理,于是變得一發不可收拾,并且有點上癮。從三月中旬到四月中旬的一個多月時間里,陳某先后在清晨趁無人之際,采取順手牽羊的方式,多次“順走”茶城內經營商戶門口的盆栽、橘子花、野百合和桂花等花卉。陳某把盜竊得來的花卉養在自己經營的門頭房里欣賞觀看,心中為自己的不勞而獲暗暗得意之際,沒想到一張法網正悄然落在他的頭上。
張店區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審判機關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最終判決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案結后,辦案部門逐一與失主們取得聯系并返還被盜的花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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